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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及使用须知

发布时间:2010-04-06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印有编码的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省就业中心各执一份。
     2、《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签定的保障毕业生就业的书面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了学院、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表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
     4、《就业协议书》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且本人应承担遗失协议书导致的相关责任。
《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由毕业生据实填写。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贵单位工作”等字样。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用人单位的意见一栏,除签署用单位意见及公章外,有单位隶属关系的,还要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学校意见栏:毕业生基本情况填写完毕后,先由所在系填写推荐意见,最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填写推荐意见。
     4、备注栏: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双方签字确认。口头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学校签章认定的印有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在备注栏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以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无效。
     4、毕业生应及时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招生就业处一份,作为办理毕业生报到证、转接档案和户口关系的凭据。
《就业协议书》的改签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议签订后,需要改签另一用人单位的,应出具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订了违约赔偿责任,毕业生还需履行赔偿责任。
     2、毕业生持原协议书和解除协议材料到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发新的协议书,持新协议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3、毕业生应及时将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案,以便办理新的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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