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发〔2009〕8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24号,HNPR-2009-0102),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村官”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通过3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村(社区)有1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对到农村村委会就业的,各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三)建立全市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公益性岗位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集中归口管理,每年从事技术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考制度,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各级人事、编办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30%以上用于招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全市各地正常招考中小学教师中,每年安排7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考高校毕业生。今后全市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对统一招聘在村委会(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5分,并优先录用。对参加“三支一扶”等国家规定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按规定给予加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学费按照有关规定代偿、补偿。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由发改委、重点办汇总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人数,交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聘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指导和推动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激发和提高学生的创业意愿与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二)加强创业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优化创业环境。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公司制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允许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出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将自家私房、租用公(私)有房及其他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以外个体经营的,可试营业一年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试营业期间工商部门只备案管理。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行优先解答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登记,并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除按有关规定在上级转移支付中列支的项目以外,足额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所需经费。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登记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将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免费托管,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档案托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将档案进行托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等其他服务。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为龙头,每季度进行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和信息发布。《湘潭日报》、湘潭电视台等媒体应开辟专栏,组织就业政策宣传,免费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各高校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机构,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和质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进校园活动。
(五)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制度。建立湘潭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总站,并实现网站与本市所有高校的互联互通,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定期举办综合性、大规模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发展和规范网络招聘市场,充分发挥各类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形成网络招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合力。
(六)建立开放的高校毕业生来潭落户制度。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学历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查询单,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自主创业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七)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五、加强对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对城乡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一)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实行考录公务员费用减免。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重点帮扶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四)实行租房补贴。对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来潭就业,无住房的可享受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凭租房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低保证、就业证明等有效资料到房产部门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住房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就业所在当地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推广国际劳工组织的创业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GYB)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激情。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县市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创业(SIB)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指导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定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培训需求、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经考试鉴定合格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切实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由市人事部门牵头协调市编办、经委、教育、财政、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中确定100家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指导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书,为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见习对象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主,见习时间为3~6个月。市、县市区财政按见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为一般见习人员提供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见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补贴。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400元的补贴标准提供生活补助,并提供食宿等必备的生活条件,优先录用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录用的,见习期可计算为工龄;在校生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其工龄按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四)推行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经常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和评估。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创业服务,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事业单位空岗招考以及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等活动;经委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各类企业大力招聘高校毕业生,并协调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教育部门应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认真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每年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毕业生规模,确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明确各项具体职责,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要适应社会需要及变化,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要求,确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中,融入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工作技能和创业意识;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为在校生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职能,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激励机制。树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典型,对在基层、各类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切合实际的就业观和正确的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强化激励,适时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