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创业证》是申请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全省通用。
(2)《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3)《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4)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管。
(5)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鉴。
(6)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7)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
(8)《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9)《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可以补发。但应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10)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