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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潭高发[2009] 28号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大学教育资源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紧密结合,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包括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规划范围及其附属场地。为大学生科技创业提供培训、技术、场地、资金、中介等全方位和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创业基地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由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建共管,由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运营。

    第四条  创业基地以扶持长株潭大学生创业为主体,面向湖南省以及全国大学生创业群体,以创业园区为载体,以优惠政策为引导,以创业培训为支撑,以全程、专业服务为手段,打造大学生创业、就业、企业、事业四位一体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由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共同成立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依托国家科技创业服务体系,通过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培训、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场拓展等服务,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科技创业基地不断地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同时,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见习、模拟创业和创办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六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创业服务中心和基地管理办公室向省、市劳动保障等部门申请解决一部分资金、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一部分资金、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筹一部分资金。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创业服务中心共同核定,主要用于孵化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公寓租金补贴、优势入驻项目无偿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配套资金扶持、创业奖励开支、创业服务项目补贴、大学生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建设和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建设开支、税收优惠补贴、劳动保障扶持和创业平台及基地建设等。专项资金由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湘潭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基地管理与运营工作:

     1、积极与高等院校合作,由高等院校推荐大学生创业人选和创业项目,或经招商引资、项目中介等渠道,择优选拔项目进入大学生创业基地。受理、审核、考察、批准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等提出的项目入驻申请。

     2、积极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主要与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衔接好大学生创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保障等工作;与科技部门搞好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申报和项目资金争取、专利申报指导等相关事务;争取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证照领办、税费减免开辟 “绿色通道”。

     3、整合利用火炬创新创业园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源优势,加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互赢合作,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协同推进园区大学生科技项目“零成本创业”和“低费用经营”。

     4、建立引入与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基地企业孵化期最长为三年,每年对在孵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项目继续留在基地发展,评估不合格项目退出基地。孵化期结束后,凡是孵化企业评估合格的,可进入湘潭国家高新区的专业孵化园或离开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企业、重点项目和创业带头人,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并适当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创业场所使用费用补贴

     1、在基地租赁场地的创业者由创业基地按核批的面积和价格补贴创业场所使用费,第一年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第二年补贴每月不超过800元,第三年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

     2、外地户口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负责人可向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申请一间免费的火炬园标准间住房,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1、每年从创业基地资金中预提30%用于优势项目开办费补贴和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

     2、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经考核达标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0%-50%比例(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3、创业基地内由高校推荐,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立项条件同时向国家申报的项目可申请无偿资助,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经批准方可享受无偿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最高为20万元。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首次拨付审批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首次资助资金通过考核验收后即予拨付。

     4、对获得省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1、对于申请湘潭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基地内项目优先获得贷款贴息扶持,并根据项目情况可酌情放宽贷款门槛和贷款额度。若基地内创业项目失败,确实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于逾期贷款债务给予债务总额50%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基地内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80%的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获得社会担保贷款机构担保贷款的基地内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担保费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

    大学生创业项目从入驻基地之日起两年内所上缴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三年按地方所得的50%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政策扶持

     1、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进入基地进行创业前见习实践的大学生,见习实践期内给予大学生每月600元/人的创业见习费用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月400元/人的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2、基地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企业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岗位补贴标准为公益岗位补贴标准的50%,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基地企业吸纳就业人员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创业基地或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上岗后按培训工种分别给予300元/人、600元/人、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4、基地内创业受挫的大学生可由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帮助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5、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档案由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四条  创业奖励

    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科技创业评选活动,对创业成功的典型给予奖励。

第五章    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入驻创业企业开展以下服务:

     1、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提升创业经营管理知识,推介创业项目。进行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利用企业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营造健康向上的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2、无偿提供创业指导,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专家志愿团,采取单个辅导、会诊辅导、授课辅导、陪伴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志愿团成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3、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基地全程免费协助办理,开辟办理“绿色通道”,享受登记类、证照类免费。

     4、免费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为基地内项目进行全程人力资源规划和服务。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档案托管,接转党组织关系、职称等相关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免费一年的财务代理服务。

     6、立足自身职能,拓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大学生创业网站和大学生创业项目库服务,提供项目申报、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

     7、组织大学生创业实践和交流。依托火炬园企业、项目、资源等优势,与园区企业共建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大学生到基地或企业开展创业见习实践活动。

第六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入驻条件

     1、入驻创业基地的应是大学生创业企业或正在筹划创办实体、有发展潜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1)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三年以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2)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法人代表应是大学生本人且为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承担主要职责和法律义务;企业税收关系在高新区金库。

    (3)尚未创办实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是指有发展潜力,暂未成立实体,正在筹划运作阶段,能够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注册在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的项目。

    2、主要引进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市场经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需符合环保要求,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无知识产权纠纷。

    3、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与机电控制类项目。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评比获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经批准,可直接进入创业基地。

    第十七条  入驻程序

    1、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学生证)或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公司章程;企业或创业团队三年的创业计划书。

    2、受理: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对资料进行审查。

    3、专家评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

    4、审批: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5、签署协议: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人员签署入驻协议,办理有关入驻手续。

    6、正式入驻:正式进入创业基地,纳入企业管理服务名录,享受有关政策和服务。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并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1、各项资金补助每季度组织一次申报,由相关创业企业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领取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件材料,交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2、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核,组织联合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一般项目由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项目需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3、所有项目资金扶持的书面审批材料需报市财政与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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