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由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股权投资扶持。
(三)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四)用于为普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老师提供培训服务。
(五)用于奖励和宣传大学生创业就业典型。
(六)用于专家评审等各项开支。
(七)用于其它相关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开支。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必须为下列三类创业人员之一:(一)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
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
(三)毕业两年以内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湘籍海外留学回湘人员。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三)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四)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
第五条
(一)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的创业项目;对参加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对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
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确定扶持额度。项目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推荐,报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终审,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拨付。
1.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到基层担任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立足派驻地开展创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一般不超过4万元。
2.大学生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扶持金额的30%。
3.对科技创新、市场前景较优的项目,基金会酌情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根据捐赠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内受理大学生创业领域资金扶持的申报。在同一年度内,同一资金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
1.填写《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学校。学校负责项目初次筛选,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合规性,与项目申报人进行面谈,实地评估项目;
3.学校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至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4.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通过资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评估等方式确定扶持项目;
5.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基金会与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人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协议或股权投资协议后,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负责确定扶持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项目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使用年度内,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定期向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资金扶持对象违背协议使用扶持资金,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有权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申请人的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