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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黑龙江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08-07-07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关于接收黑龙江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为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我省接收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派遣方法及要求
1.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按协议直接派往用人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的单位加上有人事调配权的主管单位),其毕业生档案随转。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黑龙江生源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直接派回生源地市、行署、县或森工、农垦系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派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派人事局);中专毕业生一律派至黑龙江省教育厅,由我厅审核后办理签转手续。
3.如毕业生拟跨生源地区就业,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或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的,可先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开到黑龙江省教育厅,由我厅审核后办理签转手续。
4.省外大中专学校在黑龙江省招收的定向和委托生应按招生计划或合同,派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地区就业。
5.黑龙江省籍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除定向、委培生外无须我省出具同意跨省就业的意见,培养学校可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6.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招收的黑龙江省籍大中专毕业生,我省不予接收办理报到手续。
7.未经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8.来我厅办理报到须持以下材料:
⑴《就业报到证》原件;
⑵《毕业证书》原件;
⑶身份证原件;
⑷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接收手续;
⑸《户口迁移证》原件;
⑹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携带教师资格证原件。
在省外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本科毕业生,需同时提供院校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专科升本科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毕业生报到手续一般由毕业生本人办理,如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9.我省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省外学校(含回生源地)毕业生工作结束后,将接收毕业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管理。并于每年91日、1231日报送接收本地市生源毕业生的报到、落实情况。
二、其他事宜
1.请各学校做好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就业通知书》、《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毕业生学习成绩单、党团关系材料、高考录取档案等。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或登载到相关网站告知大中专学校及毕业生。
3.办理时间:到我省各地市或用人单位的自每年71日开始办理接收报到手续;到黑龙江省教育厅的自每年81日开始办理报到手续。毕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省政府附近)
邮 编:150090
电 话:0451-82353558
E_mail:xsc@work.gov.cn
网 址:www.work.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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