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有关违纪及责任事故等的处罚规定
1. 请病、事假人员必须写请假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不办理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 教辅、管服人员月考核迟到、早退、离岗、串岗三次扣当月岗位津贴10%;教师迟到、早退每次按两倍的课酬标准从当月课时津贴中扣除;旷课一节及以上者,每次按四倍的课酬标准从当月课时津贴中扣除;
3. 病假从第三天至第十一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30%,十二天至十九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60%,连续病假一个月及以上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按100%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者,基本工资按10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已满10年以上者,基本工资按80%发放。
4. 当月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5%,十六天及以上扣除基本工资活的部分,一个月及以上停发工资;
6. 旷工一天至三天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5%、30%、50%。旷工四天取消当月岗位津贴,从第五天起加扣当月固定工资20%,第六天3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连续旷工15天者,作自动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