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强化岗位意识,规范在职中层干部离校备案,请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层干部因公或因私离校一天及以上,均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备案或请假手续。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中层干部出勤请假等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中层干部离校备案、请假、销假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层干部请假期间,所主管(分管)工作须指定本部门其他成员代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备案、请假、销假
第五条 中层干部因私请假,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正职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副职领导由部门正职领导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除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请假按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扣除请假人员相应津贴。
第六条 中层干部出差,视不同情况,办理报告备案手续或书面请假手续。经院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1. 出差地点在长株潭地区且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门口头(电话)报告即可。
2. 出差地点在长株潭以外或出差时间超过5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人事处。凡是出差到省外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得经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因工作需要随同院领导出差,由出差院领导与相关分管院领导通气即可,同时由本人向组织人事处口头(电话)报告即可。
第七条 中层干部经批准带薪参加在职学习一个月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人事处,同时按照学院考勤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出国留学,按学院有关规定选派,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人事处,同时按照学院考勤制度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中层干部假期外出旅游(假期组织集体旅游)也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向组织人事处备案;外出期间安全问题自负,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等意外情况将不按工伤处理)。
第十条 请假人员在返校后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每学期末将全校中层干部请假情况分类统计结果报院领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离岗、离校的,一经发现,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缺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科员外出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出差地点在长株潭地区或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即可;出差地点在长株潭以外或出差时间超阶级过3天的,须填写假审批表,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出差时间超过10天,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