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院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程序,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党员关系转递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转递基本原则
1、党员因毕业、参军、学习、调动工作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我院毕业生、教职员工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需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党组织。
二、转递基本要求
1、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要用大写字注明党费交至的月份。要根据被介绍人的实际情况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者,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转递程序
1、党员至所在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开具党员关系证明,注明党费已缴纳月份,加盖印章。
2、组织人事处根据本人提供的地址办理党员档案转递手续,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由党员自己带走。
3、党员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将档案转递到接收方党组织。
4、党员在办好档案转递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接收档案回执交回我院组织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