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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的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

二、领导干部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在30日内报告。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其中本人拟与外国、无国籍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结婚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报告;

(二)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去世、失踪、滞留国(境)外不归等情况;

(三)子女与外国、无国籍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情况;

(四)本人取得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出国(境)情况;

(五)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到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的情况〔短期出国(境)探亲、旅行、访问、出差等除外〕;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或者合资的私营企业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到国(境)外从业,受组织委派到国(境)外工作等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八)因工作岗位变化等原因,出现本人与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应当实行回避的情况;

(九)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情况;

(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监察机关留置等情况;

(十一)本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谈话、询问、讯问,且已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谈话、询问、讯问机构明确需要保密的,有关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报告);

(十二)本人或者配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十三)本人因私设立使用国(境)外社交媒体账号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领导干部发生以下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一)受邀拟接受国(境)外媒体采访情况;

(二)接到国(境)外机构、组织拟给予荣誉、学术称号(职务)、奖励、资助或者聘任等通知,收到外方赠送礼品等情况;

(三)接到或者拟发出涉及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参观、访问、交流培训等邀请,受邀参加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举办或者资助的各类研讨会、论坛、庆典、宴请等活动(含视频连线等线上活动)或者书面致辞、题写贺词贺信等情况;

(四)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遇到国(境)外势力或者人员拉拢纠缠、主动贴靠、威胁利诱、窃密、策反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四、对于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领导干部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情况紧急需临机处置的,可以先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组织部报告,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地方或者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闽签后,报中央组织部,

五、领导干部在2021年个人有关事项年度集中报告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且未专门报告的,应当补充报告。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的有关事项,属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范围的,及时报告后,年度集中报告时还应当正常填报。

六、对领导干部及时报告的情况需要规范或者作出相应处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办理。领导干部及时报告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录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七、对组织人事部门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主动报告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情况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督促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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