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受审
来源:新华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31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被告人白志明生于1954年3月10日,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内蒙古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执行逮捕。
检方指控,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23万多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02万多元。
检方指控,案发后,经侦查机关查证,被告人白志明家庭财产和支出计价值人民币3487万多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429万多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550多万元,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币762万多元,尚有款物计价人民币744万多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检方指控,2001年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某送给时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的被告人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家中。案发后,侦查机关还在白志明家中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
检方认为,被告人白志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多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被告人白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02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被告人白志明有价值人民币744万多元的财物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志明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汤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