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天是第四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人民幸福生活的根本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听上去遥远神秘的国家安全,其实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 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8.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2、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法规。
3、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卑不亢;既要珍惜个人友谊,又要牢记国家利益;既可争取各种帮助、资助,又不失国格、人格。识别伪装既难又易,关键就在淡泊名利,对发现的别有用心者.依法及时举报,进行斗争,决不准其恣意妄行。
4、要克服安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
5、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危害国家安全案例
案例一:
江西省多家单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2016年,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共对全省、市、县、区29家单位、千余台各类网络终端设备进行了反窃密技术检查,查获存在失泄密隐患的终端设备68台,涉及文件资料逾25万份,其中机密级文件274份、秘密级文件4237份。其中:多家省直单位的外网邮件服务器系统存在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攻击窃密的情况,危害极为严重;近20台互联网终端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部分计算机在不同程序感染有可疑木马程序的情况下,还被用于处理内部工作文件,甚至个别还曾编辑存储过涉密文件。
案例二:
曹某偷拍工具 2013年年底,山东青岛男子曹某(当地一家大型企业的员工)接受自称某军事杂志社“主编”的工作利诱,开始对青岛黄海边的军事基地进行探查。
2014年1月1日凌晨,曹某接受境外间谍人员的金钱交易,在中国航母基地、军事基地利用进口高倍望远镜、手机拍摄专用镜头对中国军用机场、飞机和港口军舰进行观察、拍照、标注地理信息等,并向境外人员提供信息资料。
2014年4月20日,曹某在住处被山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当场起获照相机、望远镜、笔记本电脑等涉案工具。
案例三:
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集团驻上海办事处的胡士泰等4名员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