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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8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宿舍的管理与调配

第一条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系部负责本系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第二条  新生入校时,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班级人数统一调配学生住房,系部负责安排学生住宿。新生领取《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在审阅各条款无误后,与宿舍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宿舍管理部门将学生居住详细资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学生住房的调整归学生工作处下属的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系部、宿舍管理部门应分别将所管辖学生居住情况汇总并建档管理。

学生定位居住以后不得擅自调动房间,确有需要作个别调整时,须征得系部的同意,由宿舍管理部门决定调动去向。宿舍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分别通报系部和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管理员和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应经常到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处、后勤处、系部协同,对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投毒、防意外事故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所属主管领导汇报,整改措施要有书面通知。

第六条  系部安排本系学生住房时,不宜将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学校来的学生安排在一个寝室。

第七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的公共财产,由宿舍管理部门登记建卡,学生毕业时核对无误后方可在离校清单上签字。每学期末,宿舍管理员必须对各寝室的公共财产进行清查,对损坏和丢失的公物按章处理;需要维修的项目,应作出书面报告。

二、寝室长职责

第八条 寝室长负责安排本寝室卫生和安全值日。

第九条 本宿舍同学离校外出,应向寝室长通报去向。对本宿舍就寝时晚归或通宵未归的同学,寝室长应当过问,并及时报告班主任。

第十条 发现本寝室同学在宿舍内有违法乱纪行为,寝室长和其他同学均有责任予以劝阻和报告;同学患病或受伤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班主任或系部报告。

三、学生宿舍行为规定

第十一条  室内床铺、桌凳等用品的摆设必须符合学院统一规范,不得随意移动。

第十二条  爱护公物。不乱贴乱画,不在墙上钉钉子;不得将床铺、桌椅等公物搬出宿舍,也不得将公共场所的物品搬入宿舍;外出关好门窗。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提高警惕,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和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防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

第十四条  宿舍规定区禁止打篮球、排球、足球;禁止敲击盆碗和甩瓶子;禁止燃放鞭炮、吆喝起哄;禁止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和经商;禁止爬围墙和护栏;禁止翻窗、翻阳台入室;禁止在护栏上摆放花盆和易跌落物品;禁止一切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在室内或走廊上生明火;严禁在床头和蚊帐内点蜡烛。

第十六条  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违者没收电器,并处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第十八条  上课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打扑克、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在宿舍区内使用电脑的同学必须与宿舍管理部门签定协议书,只能使用学院的校园网络,严禁在宿舍区内大声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区的作息时间安排,每晚11:00自觉熄灯休息。

四、学生宿舍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每周各系学生会干部对本系学生宿舍进行一次文明卫生检查评比,评比结果报告系部并计入班级考核总分。学生工作处每月组织一次宿舍文明卫生大检查,按5%评选出院级文明示范寝室给予适当奖励,并向各系部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系部每月按10%评选最佳寝室,对优胜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差者予以通报批评。凡受到通报批评者,扣减班级月评考核总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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