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有亲人户籍在湘潭市城区,有固定住房且能履行监护或督促职责者,可以申请走读。
二、学生走读应办理以下手续: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亲笔签署“同意走读”意见,并附有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所在系对走读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走读条件的,填写“学生走读登记表”,报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三、办理完审批手续的学生,可免缴当年住宿费,其他费用与住校生相同。被批准走读的学生,不得在住校生寝室留宿。
四、走读学生可不参加早操和晚自习,在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院、系及班级统一组织的活动。
五、走读生的管理和教育,在校上课时间由学院负责,其他时间均由学生家长负责。如出现任何意外,依据《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后果由学生及学生家长自行负责。
六、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所提供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走读期间,因向学院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有关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走读生本人而造成其利益损失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七、申请走读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学生走读满一年后,如欲继续走读,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八、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