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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三)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 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五) 通过学院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人数

第四条 国家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分配名额。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 由各系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系;

(三)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各班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3—4天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补助资格:

(一)吸烟,酗酒,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三)违反学院纪律,受校纪校规处分;

(四)休学、退学;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贫困庭经济情况。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学期发放至学生卡中,获助学金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设立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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