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保证资助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助学效能,根据国家各项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是指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资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类助学贷款、国家临时伙食困难补助、补贴、学校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享受资助资金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全校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助学生负责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五条 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受助学生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受助学生应严格按照资助资金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制定受助资金使用计划,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师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受助学生应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不追求奢华消费,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将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佩带或拥有贵重金银首饰;穿着高档服装等其他高消费行为。
(二)有赌博、酗酒、嗜烟、浓装艳抹等不良习气。
(三)就餐卡消费过高或在外大额请客就餐。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七)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态度不端正,多门课程不及格。
(八)不认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九)为获取经济困难资助弄虚作假。
第八条 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资助工作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消费情况进行如下动态监督:
(一)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宿舍和餐厅等场所,通过个别观察、民主评议、专项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受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如发现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二)系资助工作组每学期对所属受助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和其它违规行为的学生,经核实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三)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系工作组的动态监控报告和师生监督意见,经复核确认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做出追回违规受助学生资助资金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