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省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结合我省银行卡发卡及受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省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我省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我省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我省预算单位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用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我省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部门、授信额度等信息统一录入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现有工作人员涉及本单位内部部门变动时,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修改并确认。
第九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我省一律采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人员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条件和要求,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由发卡行重新发卡,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需要退还借款余额时,单位财务部门要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如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缴款人开具现金缴款单,并填写原借款的支付令号码,到代理国库支付的银行作退单处理。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它原因致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转持卡人账户。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令,于收到授权支付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因特殊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或办理授权支付令退回手续,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我省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我省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省财政厅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地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信息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本行发卡数据,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三条 我省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四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尚未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现金结算。
第三十六条 我省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湖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