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等级 项目 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住 宿 标 准 上 限(元/人.天) | ||
省外 |
省内 一般地区 |
省内 县区以下 | |||||
厅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报销 |
300 |
300 |
200
|
处级领导、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报销 |
250 |
200 |
160 |
其他工作人员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50 |
100 |
80 |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软席列车、高铁、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四)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给予补助。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 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二)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含实习带队或自身参加生产实习的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10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湘潭城区至易俗河),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回学校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三)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次类推。
(四)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五) 凡到本市楠竹山、鹤岭、易家湾、马家河以及湘潭县易俗河、峡山口、姜畲等地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元,公杂费5元。
(六)、凡到长沙、株洲、湘乡、韶山以及湘潭县内35公里以外的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每天20元,公杂费每天10元。乘座院内小车到上述地区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不享受公杂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到湘潭市区出差联系工作,每次只报销往返一趟交通车费(不含的士)。
第八条、到湘潭市区内(包括岳塘、下摄司、板塘等地)联系工作、当天往返,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包括误餐费)。到湘潭市区参加会议超过一天不能回校就餐的、凭会议通知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凡参加会议、培训、外派、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及其他按湘财行[2007]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乘座特殊交通工具审批单
年 月 日
姓名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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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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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座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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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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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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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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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差人员必须凭此审批单到计财处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