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教〔2014〕92号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四、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六、过去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杂费(人·年,含实习实验费) ①脱产生:文科类:由2600元调整为3100元 理科类:由2700元调整为3200元 艺术类:由4500元调整为4800元 医药类:由3800元调整为4200元 ②业余生:文科类:由1500元调整为2100元 理科类:由1600元调整为2200元 艺术类:由3400元调整为3800元 医药类:由2800元调整为3200元 “211工程”高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杂费标准可上浮20%。 其它高等院校的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其学杂费标准可上浮10%。 2、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专升本考试费:考试费1元/生、试卷费3元/生·科。 3、书籍课本费。按年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住宿费(脱产生)。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脱产生)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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