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的原始单据有以下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1.应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填制凭证单位公章的,而未加盖。
2.未填写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填制单位的名称与所盖的公章不符。
4.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的名称与本单位不符。
5.凭证有涂改。
6.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7.凭证所列的金额、数量计算不正确
8.凭证的联次不符的。
9.凭证摘要填写不清楚的。
10.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不清晰的。
11.发票开具不符合税务相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