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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6 09:01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2017-2018年度财务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1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意见根据省委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非在长省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四、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省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五、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厅局级160/·其余人员140/·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省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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