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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06-13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院属相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大家高度重视,提出宝贵意见,并以部门为单位将相关意见汇总填至《征求意见表》中,于6月23日前送至科研处。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充分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分为科研成果获奖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应用技术成果奖、其他奖励等。

    第三条  获奖成果的报奖必须持有由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盖有政府部门公章的获奖证书;科技成果必须是已获得专利权证书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成果。

    第四条  报奖的科研成果应是以湖南理工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排名者的成果,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本《办法》中其它条款中另作说明的。

    2、第一作者非本院教职工的国家级奖励及省(部)、厅级三等奖以上的合作获奖项目,奖励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本院教职工。

    3、在非本院教职工主编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价值较高的著作中,担任副主编的本院教职工。

    第五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配方法,由成果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分配,也可参照表1标准分配。

    表1      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配参照表

参加人数

负责人分配比例

其它成员分配比例

2

2/3

1/3

3

1/2

各1/4

4

1/2

各1/6

5

1/2

各1/8

6

1/2

各1/10

    第六条  所有申报奖励者均应向院科研处提供成果原件,由院科研处负责审核登记。

    第七条  凡我院教师所申报的成果必须是与本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办学方向相关的成果,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我院所有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皆有权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二、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九条  获奖成果包括:国家级奖励成果(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成果(省级科技进步奖、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市、厅级奖励成果(市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成果奖);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的成果以及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及鉴定文件、证书等均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章为准。

    第十条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被奖者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级奖外须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署名。

    1.我院教职工独立完成或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第一且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成果,奖励标准见表2。

    2.院内合作完成的成果,奖金额只奖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有关参与者,项目负责人也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五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3.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比例(其比例以本《办法》的第五条所规定的比例为准,下同)的50%予以奖励;第三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的25%予以奖励;第四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12.5%予以奖励;第五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6.25%予以奖励;余后不再计算。若只有个人排名而没有注明单位的(此条只对国家级奖有效),则只对个人排名前五名的给予奖励,其奖励额度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比例的6.25%给予奖励。

表2: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获奖级别

奖励金额(元)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按国家政策配套奖励

2

国家级社会科学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10万、8万、5万

3

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3万、2万、1万

4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1.5万、1.2万、0.8万

5

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0.5万、0.3万、0.2万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并通过国家、省(部)或市(厅)、学院结题鉴定的课题,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课题结题奖励标准(单位:元)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院级

重点

一般

重点

一般

8000

5000

2000

600

300

 

 

 

   

     

    第十二条  院级成果评奖学院教学成果评奖和科研成果评奖每两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进行。报奖成果应是当年12月31日以前三年内取得的且未曾在本院获科研成果奖的成果。评奖由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产生。

    1、 评奖对象。科研成果评奖的对象为年度内第一作者或主编为学院教职工的学术专著、科技成果、学术编著和译著、学术论文;教学成果评奖的对象为年度内院内完成的教改课题综合成果、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成果和高等教育教材。

    2、 评奖程序。(1)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主编)申报。每人限报2项;同一内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符合相应条件的同一项目既可申报学院教学成果评奖也可申报学院科研成果评奖,但不得同时申报两者。(2)系部处室初审。(3)科研处审核。(4)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科研处将其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5日无异议即予确定。

    3、奖励等次和标准。各项成果奖均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三、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的学术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国家行政部门、科研院(所)、一级学术机构、本科院校主办的国内外正式刊物[具有ISSN(国际刊号)和CN(国内刊号)]上发表的论文。不含在国内外民间私人机构或组织主办的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含以书号代刊号的刊物、各种增刊、论文库和论文集中的论文。经验交流、心得体会、新闻报道、译文、译著、意见与建议、通讯、通报、科普文章不在本条例奖励之列;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也不在本条例的奖励之列。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奖主要奖励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国家级刊物指全国性报纸、期刊,即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省级刊物是指地方性报纸、期刊,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报纸、期刊与本科院校学报。

    第十五条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在校学生为第一作者,专业指导老师为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和收录的论文,按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对待;论文收录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在国内外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如下:

    1、在英国的《Nature》和美国的《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50000元。

    2、在国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8000元。

    3、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CSSCI(以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一版目录为准)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一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煤炭报》等带“中国”字样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湖南日报》等省级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在一般正式发行并且有刊号的省级学术期刊、本科学校学报、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中文国际会议论文(正式出版物)每篇奖励1000元。

    6、在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教学会等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组织上评奖的学术论文,一等奖奖励800元/篇,二等奖奖励500元/篇,三等奖奖励300元/篇。

    7、在省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省级专业一级学会(如全国煤炭行业学会、湖南省高教学会、湖南省职成教学会等)组织交流会上评奖的学术论文,一等奖奖励200元/篇,二等奖奖励150元/篇,三等奖奖励100元/篇,其他范围(包括二级及以下专业学会、社会民间组织等)的论文评奖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被国际和国内重要检索系统收录或文摘摘发的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如下:

    1、被SSCI(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8000元;被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扩展版)、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3、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2000元。非全文转载(复印)但转载(复印)内容超过60%(含60%)的论文,按全文转载奖励标准的50%奖励。以上收录、转载或复印的论文,我院教职工为非第一作者的情况,只奖励第二、第三名,奖金为每篇1000元;非全文转载(复印)但转载(复印)内容超过60%(含60%)的论文,我院教职工为非第一作者的情况,只奖励第二、第三名,奖金为每篇500元。

    第十八条  同一篇学术论文如果被本《办法》所列的文摘类报刊转载、摘录,对本条例而言,视为新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但被重复转载、摘录的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一稿多投引起一稿多用发表的学术论文,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

    第十九条  多人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无论与本院或院外专家合著排名在第二位及以后的论文,不给予奖励。由学院出了版面费而发表的学术论文,均不给予奖励

四、 应用技术成果奖

    第二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

    1、应用于教育和经济建设中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教学软件和生物新品种等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职务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成果,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进院经费奖励。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按协议确定的方式经验收或鉴定后,学院按照实际到帐金额的2%对该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该项目直接为学院创收的纯利润的10%—50%奖励给取得该项成果的研究者集体或个人。对具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 艺术作品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奖励的作品包括

     1、署名必须是本院名称的作品,并且必须是与本院所开设学科及专业相关的作品。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艺术(美术)作品以及省、厅级以上的美展参展获奖作品。

    第二十五条 美术作品的计奖以发表次数为单位,在同一标题下发表的作品,不管是一幅还是多幅,都算一次。美术等创作作品,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奖励200元/件;发表在省级专业刊物奖励100元/件。发表在非专业刊物奖励不给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个人美术创作作品集,奖励500元/部。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美展参展分别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奖励标准分别为:500元/件、300元/件、200元/件;在省、厅级美展参展分别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奖励标准分别为:300元/件、200元/件、100元/件。既发表又参展的美术作品,可重复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美术论文中所附的美术作品,按所占版面计算字数,不作为作品计奖;美术作品中的少量文字,不作论文计奖。

六、 其他科研创作奖励

    第二十八条  产学研合作奖励。凡我院教职工承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年累计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凡我院教职工主持制定的标准作为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地方(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七、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论文奖励工作于次年2月中旬统一进行,论文作者于3月5~10日向院科研处申报,并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样本及电子文档;政府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工作在取得获奖证书后的次月底进行,获奖人向院科研处申报,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的申报由科研处组织实施。申报者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成果奖申请表》,送所属处室(系、部、馆等)签署具体推荐意见,由处室(系、部、馆等)统一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整理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初评后,予以公示,十五日内无争议的即认可,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科研处负责评审结果的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扣回所发奖金,并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类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金额发放,不重复计奖,低一级奖励已发放的奖金在发放高一级奖金时扣回。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以下”均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由科研处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报学院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征求意见表.doc

 

                                    科 研 处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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