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相关部门:
现将新制订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大家高度重视,提出宝贵意见,并以部门为单位将相关意见汇总填至《征求意见表》中,于6月23日前送至科研处。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效开展校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横向课题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研究是学院贯彻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全面实现办学职能,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对外联系和影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 横向课题是指学院直接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签署合同,与之合作或接受其委托开展研究的课题(已评审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厅局级课题等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除外),包括委托技术研发及推广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及产品开发类等。
第四条 横向课题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横向课题研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实用原则。横向课题研究应选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开展研究,并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规范原则。横向课题研究应该做到规范有序,立项、研究、结题都应遵守学术规范,讲求科研道德。
(四)全程管理原则。横向课题研究从研究合同签订、立项、研究、结题、经费及成果管理都应严格遵守学院科研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全程管理。
第五条 横向课题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研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四)研究计划、进度、期限、履行的地点、地域和方式;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的签订采用学院委托系部签订的方式。系部与委托方草拟横向课题研究合同后,将合同文本报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的合同,由学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系部签订。
第七条 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系部负责人(横向课题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使用学院行政公章,学院其它盖章一律无效。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院或系部名义对外签订横向课题合同,否则,行为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横向课题立项实行备案制。系部将签订的横向课题合同原件、课题投标书(申报书)、评审材料、课题研究实施计划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横向课题资助申请表》,即视为完成横向课题立项程序。凡未经合同文本审核或未获学院授权签订的横向课题不得立项资助。
第九条 学院对横向项目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2%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1%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
研究成果由委托(合作)方与学院共享的横向课题,学院按到账课题经费的3%以资助;研究成果由委托方独享的横向课题,学院按到账课题经费的1%资助。
第十条 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签订后,承担横向课题研究任务的系部(课题组)应认真按合同和研究实施计划开展课题研究,保证课题研究按时、按质完成。科研处将根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约,违约责任由承担横向课题研究任务的系部(课题组)承担。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横向课题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课题研究的,经课题负责人书面申请并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由承担横向课题研究任务的系部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更换课题负责人。
第十二条 横向课题负责人严重违反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或研究进度明显滞后于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学院违约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系部或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更换课题负责人的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更换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院财务主管部门指定账号,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统一管理。横向课题到账经费和学院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备案的研究实施计划支配使用,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与财务主管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四条 委托人支付的横向课题经费到账后,横向课题负责人可预支到账经费的60%作为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课题结题后报账。横向课题项目组应履行因横向课题研究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的经费管理除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外,按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课题结题按合同执行。合同对结题未作约定的,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结题鉴定,鉴定费由课题组承担。横向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将有关结题报告、成果、相关单位证明及意见书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作为确认科研成果的依据。
第十七条 横向课题研究取得成果的归属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未约定的,其成果归学院和委托方共有。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成果在进行科研业绩量化考核、评先评优及晋级考核时,按如下规定确认横向课题及成果级别:
(一)到账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国家级课题。
(二)到账经费在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课题。
(三)到账经费在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视同厅局级级课题。
(四)到账经费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视同院级重点课题。
(五)到账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横向课题,视同院级一般课题。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协助课题组解决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根据需要尽可能组织学生参与课题调研工作。
第二十条 横向课题的研究成果按协议确定的方式经验收或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课题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协议、阶段成果、最终成果、经费结算、用户评价意见、专家鉴定意见等,交所在单位科研干事存档,并将用户评价意见和专家鉴定意见的复印件交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承接外单位委托课题,或未按要求向所在单位和学校科研处提交有关材料的,均不能作为横向课题予以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协议,不能提交预期研究成果的,协议中有违约责任规定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没有违约责任规定的,由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商确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横向课题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暂行办法之规定。在本暂行办法生效之日前签订的横向课题合同,适用原横向课题管理相关规定。
科 研 处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