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行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投入效益,预防科研腐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校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经费配比
第四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可由学校按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但每一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5万。
第五条 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部级:15000元/项;
省级:8000元/项;
市厅级:6000元/项;
(2)专业学会立项的专业或教育项目:国家一级学会:15000元/项;
国家二级学会:8000元/项;
省一级学会:6000/项;
省二级学会:4000/项
(3)专业协会立项的专业或教育项目:国家一级协会:12000元/;
国家二级协会:6000元/项
省级一级协会:3000元/项;
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资助。
第三章支出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业务费:指用于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费、国内调研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劳务酬金及咨询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及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等试验材料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三)协作费:指协作承担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四)科研管理费:10万以上的项目,提取5%(不包括配套经费)作为科研管理费;5万-10万的的项目,提取3%(不包括配套经费)作为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评审、结题等业务开支。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室单独核算,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主管院领导审核的方式,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科研处长、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才能报销。
第八条 经费批报程序。
各类科研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对每一项目建立经费专项账单,每一项目每年可按要求报账1次,项目结项前报销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60%,项目验收结题后才能报完所有费用。
报账人报账时,需认真填写项目名称、编号、经费用途等信息,并在科研处、财务处详细登记。
(一)论文版面费的报销。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能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
(二)信息费及书籍资料费的报销。信息费及书籍资料费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三)大型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大型设备。必需购置的,需由项目组申请,经科研处同意,报院长审批。所购设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四)科研学术会议费用报销。课题组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需在科研处备案,报销会议费用时需提交相关的《科研学术会议登记表》。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30%。
(五)通讯费用的报销。科研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即科研通讯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5%。
(六)国内调研、考察、业务交流费的报销。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调研、考察、业务交流所产生的车旅费可在项目经费中报销,需按财务制度填写出差报销凭证。
(七)专家费、劳务酬金及咨询费用的报销。开题、结题以及研究过程中聘请专家所产生的专家费、咨询费以及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等人工费有合计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5%。
第五章 横向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实际到达学校科研帐户的数额为准。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上述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学院对横向项目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2%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1%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处。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二条 调离学校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需继续组织项目组按计划完成项目,如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工作,需按程序报项目下达部门,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科研管理办法按程序更换主持人或撤消项目。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并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其他帐户,不得截留、挪用。科研副产品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室,继续作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结余经费处理。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经费有结余的,根据项目主持人的意愿,可全额转入新项目;如项目主持人不愿转入新项目,则结余经费转入本校科研基金。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结题,又未办理延期结题手续的项目,扣减项目总经费的10%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十六条 不能结题的项目,将追回研究经费,项目主持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该类项目或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 科研处将结合年度项目检查对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个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审查。对违反下列三种情况的,学校将终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1)违反第十三条规定;(2)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3)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约定开展研究者。
对终止项目的科研经费,报请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