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购[2008]10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以来,我省大部分普通高等院校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有部分高校存在改革力度不大,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实施程序不当等问题。为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强化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普通高等院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拨款、非税收入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出版物、学生公寓用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会议定点、汽车保险、汽车维修、汽车定点加油、印刷项目、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网络租赁等。
二、普通高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依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符合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政府采购文件能力的单位,经批准可以自行组织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但必须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2、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即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⑵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⑶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3、应成立由高校领导、纪检、审计、财务、教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高校自行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部门(可明确高校有关部门为采购部门),采购部门由高校技术、经济专业或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采购部门人员名单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高校自行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4、高校采购部门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将项目工作档案及工作总结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5、高校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更正事项等,均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中标(成交)公告、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合同须送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6、高校自行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技术类、经济类专家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单位所在地不在长沙的,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可在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7、 高校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得收取标书制作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8、高校自行采购项目的应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9、高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其档案文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要求,由单位妥善保存。
10、高校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
三、普通高等院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中追加的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3、根据批复后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公布采购信息;
5、组织评标定标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7、单位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资金。
四、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程序
在编制部门预算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时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建筑工程招标要求,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有建设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招标采购,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和中标公告,合同签订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要求
凡是已经纳入协议供货的办公设备、汽车采购等必须按照协议供货的文件要求执行;凡是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汽车维修、汽车保险等必须按照有关定点采购的文件执行。
六、全面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
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当采购本国货物,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上的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08]3号)要求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七、统一认识,规范管理
各普通高等院校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政策。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专门经办机构。对规避政府采购或者不依法办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