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实施“教师健康工程”的通知》(湘教发[2005]92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教职工遭遇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经研究,学院工会决定为全院正式在职职工继续办理“教职工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投保须知通知如下:
“关爱教师,平安相伴”教职工平安团体
意外伤害保队投保须知
一、投保险种
教职工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涉如下三个保险险种: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
二、保险期限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保险生效日为双方商定的承保日次日零时。
三、保险金额
“教职工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项险种的保险金额如下表:
险种 金额 |
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赔付额)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额) |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最高赔付180天) |
保险金额 |
10000元 |
4000元 |
30元/天 |
四、保险责任
(一)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付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伤残的,符合本协议附件《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照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终止。
(二)教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的医疗单位救治的参保教职工医疗费免赔额为300元。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三)教职工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合理的住院天数,按规定的“日给付现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了180天时,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按照国家和当地医保部门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治疗、检查和药品费用。
13、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后,不需要继续住院但恶意挂床的,不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现金补贴。
六、索赔资料
(一)被保险人因身故或意外残疾索赔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的索赔资料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身故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乙方提供空白申请书);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3)受益人申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须提供证明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户口或当地派出所出示的有效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尸体火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所需资料包括:
(1)须提供指定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意外伤残证明;
(2)意外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和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索赔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被保险人报销门诊医疗、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因急诊亦可由当地医疗救治机构出具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2、门诊、急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和其它检查、化验项目的原始凭证;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