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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稿

发布时间:2011-03-16 00:0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湖南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稿)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工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推行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和《湖南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稿)》的通知

湘教工字[1981]第13号

 各行署、州、市、县教育局,各市、县教育工会,省教育系统直属单位行政、工会:

经省文教办同意,现将《湖南省教育系统推行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和《湖南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工会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稿)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教育工作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教工是学校的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参照《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教工代表大会试点汇报座谈会纪要》精神,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实行党委(党支部,下同)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发挥教工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二条  教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实行政治民主、教学民主,经济民主和生活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充分调动领导和群众两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安定团结,保证完成国家教育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工代表大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教职工培训计划、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各种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学校福利经费使用、集体福利设施、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教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直至罢免。

(五)上级主管机关部署或批准的其他职权。

(六)须由教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学术性问题,不对学术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教工代表大会有关教学、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按受教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教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集中领导和指挥,教育教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服从领导,自觉地遵守制度和纪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工代表大会对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上级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上级机关经过研究仍维持原议时,应贯彻执行。

               第三章  教工代表

第九条 教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系(科、组)、处(部)、室(所)、组(农村学校以区、社、学区、联校下的公社、校、片、组)、厂(场)等为单位,由教工直接选举产生,并可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教工代表。

教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应包括学校各类人员,照顾各个方面,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代表的比例和名额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校内各有关部门执行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学校领导人的质询。

(三)随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学校各类人员和党、政、工、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教工群众代表应占多数。教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大会主席团可以实行常任制。主席团的职责是召开和主持会议;团会期间,可以召集教工代表组长或有关教工代表会议,研究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常任主席团不能代替教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教工代表大会一般两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形成制度。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主席团决定或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工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办好学校这个中心,根据学校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教工群众的迫切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教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成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教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又有一定独立性的附属工厂、医院等单位,可以单独建立自己的职工代表大会。大型学校的系、部、处、所、厂、场等部门,必要时也可建立教工(职工)代表大会。

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以召开教工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教工大会上选举若干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闭会期间发挥检查、督促和联络作用。

规模很小而又分散的学校,可以按区、公社或学区、联校为单位建立教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教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教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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