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考勤统计,2018年上学期第一周到第四周,以下学生旷课达到相应处分标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处分:
造价1164班:符驿楠旷课32节(已有记过处分湘理职院﹒太阳〔2017〕12号);
材料1161班:周 亮旷课28节(已有严重警告湘理职院﹒太阳〔2017〕10号);
以上同学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建议给予以上同学自动放弃学籍处分。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