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学院制定就业计划、教育厅打印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就业中心统一印制和编号,一人一号,一式四份,复印无效,不得转借,遗失不补。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必须字迹工整、规范。内容要求真实、可靠,填写要详
细或用全称,统一用黑色笔书写。
3. 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前,应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上的各项条款内容,
并严格执行条款规定。
4. “备注”一栏用于填写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达成的补充条款,须在双方
协商一致后填写(可由用人单位填写)。
5. 用人单位如没有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需求信息登记鉴证号”,毕业生
应提醒用人单位尽可能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如办理确有困难的,可报告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由学院统一到省就业中心办理。
6.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
②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毕业生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字;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备注栏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③所在系对已签定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
④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列入就业计划。
7. 如仍有不明事项,请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