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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就业指导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7-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湘价函[2006] 5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
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
就业指导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建议调整湖南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4]3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该中心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并试行收取有关服务费几年来一直情况较好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取消网上查询毕业生资源信息和招聘、招考、引进查询毕业服务费等收费项目,降低就业服务资料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其它有关事项仍按我局湘价函[200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厅接此批复后,请及时通知该中心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在就业中心和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
 
 
 
               
 
 
 
 
 
 
 
 
 
 
 
 
 
主题词:教育  中介服务  收费  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局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1印发
校对:曾跃玲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
对象
              
1
就业能力(取向)
测评服务费
60
委托者
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就业能力测评服务,协助选用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取向测评服务,帮助其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含测评方案设计、测评实施、跟踪服务等事宜。
2
档案托管费
月.人
5
委托者
为托管方管理毕业生档案、户籍,提供其他与托管档案、户籍相关的服务,并代办身份、婚姻状况、简历等证明。不含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又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的高校毕业生。档案邮寄费由托管方按邮政部门要求据实代为收取。
3
毕业生户籍托管费
月.人
10
委托者
4
就业服务资料费
10
委托者
包括网上信息查询、《报到证》制作、协议书、求职信息登记和其他相关服务。遗失补办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5
就业成功服务费
200-800
委托者
提供有效供需信息,有针对性地推介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选才,并确保成功,达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预先意向要求。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推介就业单位付出的工资标准,在此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录聘成功的不得收费。
6
违反就业协议
改办就业手续费
150
委托者
为维持就业市场秩序,维护协议双方权益,防止办理虚假就业手续,在协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改办就业手续服务(含定向违约和代办各级的改办手续)。此费不得层层收取。
7
培训费
收费标准视培训费规模、内容、时间等因素报省物价局另行核定
8
广告费
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说明:表列收费对象中的委托者是指自愿到就业指导中心并签订委托协议要求提供有关服务的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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