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教办函〔2008〕39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接收省外 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浙江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签约单位为中央驻浙单位或我省省级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请直接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随寄;签约单位为我省各市属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人事局,师范类经教育局)盖章同意,其就业报到证请开往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二、至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报到证开往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三、毕业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在杭州落实户口,报到证开往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随寄。 四、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需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 五、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浙江省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将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六、请各省(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于 相关政策咨询请洽:浙江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联系人:苗建华,联系电话:0571-88008872。 办理地址: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一楼办事大厅或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至善路337号滨江服务点(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西侧)。联系人:郏老师, 附件:浙江省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讯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