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富民强省的宝贵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派大学生到村任职”、“选调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项目。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等项经费,由省财政解决。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牵头每年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乡镇、村和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争取用3?D5年时间,做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人事、卫生等部门牵头每年选派适量医卫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卫生院(室)就业。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就业并服务满5年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其学费按规定代偿。
县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或招聘。录用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公务员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档,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档。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原地就业,乡镇事业单位有人员编制空缺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按规定的程序免试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试成绩总分加7分;报考县以上机关公务员的,总分加5分。对选派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免费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初任以及权益保障服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见习期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公安部门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4050”以下人员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进一步畅通中小型私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职称评审中,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适当倾斜。
鼓励银行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
四、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所安置大学生按“4050”以下人员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凭毕业证、报到证、项目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在项目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省范围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其创新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申请省人民政府专项创新资助,取得技术成果获得专利的可提出专利补助申请。省科技计划增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范围内进行科技创新和创业。对高校毕业生申请登记个体经营的,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办照。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或经商办企业所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商兴办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同时又是残疾人,或者从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分别享受残疾人就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要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倾斜,尽量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要认真组织好“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等一系列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活动。从2009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设立5000万元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并视情况逐年增加。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帮助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完善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主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支持中南大学等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安排有项目、带技术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高校毕业生进入高新区和创业园创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各有关部门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推荐等各类就业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户籍托管服务,并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帮助大学生就业。
各高校要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创业和创新能力。加强校园招聘管理,打击以虚假信息、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各类非法中介,净化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审查合格后,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指导中心要免费提供见习期间的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服务。在现有9个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基础上,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见习基地,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及与鉴定补贴。
八、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高校要切实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减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负担。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