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并拓展一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通过就业见习丰富工作经验和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积极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
二、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
(一)见习基地(单位)建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就业见习工作具有积极性。
2.能够按时发布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信息。见习岗位应尽量适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性、技术性和业务内容,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和提高其工作能力。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的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3.行正规有效的管理。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能够按实际需求和专业特点进行岗位培训,并能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5.能够按规定提供地方政府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
(二)见习基地(单位)建立程序
1.条件具备的单位,可由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经当地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2.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的单位,经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对其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见习质量、效果较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可作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挂牌,并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积极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3.自荐或推荐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安排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实施方案(包括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要求、专业技能要求、见习时间、见习待遇以及见习毕业生管理办法等)。
4.见习基地(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质量、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于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地(单位)予以资金扶持和奖励。对于不适合继续开展毕业生见习的基地(单位),将取消其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数量多、见习工作基础较好、见习规模较大的城市作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指导重点联系城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基地(单位)各项工作。
(二)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的见习渠道,与主管职能部门(单位)实行有效对接,按规定要求将见习信息及时上报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见习基地(单位)和参加见习的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见习计划安排、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
(四)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上岗实践等。发放见习期间由政府提供和见习基地(单位)承担的基本生活补助及按规定办理见习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表现情况与工作能力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六)见习基地(单位)正式录(聘)用见习期满毕业生的,单位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其中进入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招聘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及时对见习中的各种情况进行收集、统计、报告和处理,认真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工商、工商联和团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四、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
(一)申请见习的条件
1.本省生源、离校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历届毕业生。
2.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执行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见习岗位工作。
(二)申请见习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证和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三)申报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毕业生由当地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就业见习,或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就业见习单位。
2.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根据不同渠道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委、工商、工商联或团委部门登记并审核,对通过审核者由相关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参加就业见习”的意见。
3.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五、见习费用及申领、发放程序
(一)经费项目
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
1.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按50%的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2.见习毕业生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领、发放程序
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市分配见习计划指标确定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经费数额,作为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渠道组织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数量统筹发放使用。见习基地(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申请表》、《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经当地主管就业见习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申报领取,并负责将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到个人。年末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本地实际落实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名单和就业见习协议,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