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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关于印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人社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为“见习基地”),专指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的对象专指湖南生源、高校毕业离校且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

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或推荐、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见习大学生的管理,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以培养为主的原则。采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见习单位双重管理,以见习单位为主的管理办法,对就业见习大学生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引导,生活上照顾,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二)评估审定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管、考评;

(三)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四)负责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见习人员”)见习资格审核工作。

第六条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市人才开发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

第七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具备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见习岗位的实力;

(三)有专门的施训指导人员并能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且能按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自觉遵守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出具介绍信);

(三)单位情况简介;

(四)见习管理办法;

(五)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

(六)《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件3);

(七)《申报“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情况表》(见附件4)。

第十条  见习基地应积极完善见习制度,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七、八、十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评估确定为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后正式挂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且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继续挂牌。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实施具体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师资;

   (二)负责与见习人员协商签订《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四)负责见习人员的日常考核,出具《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2),选择确定拟招聘人员,协助推荐就业;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落实见习人员见习期待遇,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定期向市人才开发中心上报见习情况。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组织与招收

第十三条  招收见习人员一般应遵循特困生(低保户、纯农户、零就业家庭、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专业岗位对口、双向选择和择优安排以及一次性见习(已参加见习活动的,不再安排第二次见习)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招收见习人员的程序:                   

(一)申报、确定见习岗位。见习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才开发中心申报见习岗位计划,市人才开发中心核定计划。

(二)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市人才开发中心、见习基地分别通过各自网站或其它有效途径公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报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报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时,应提交《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5)、毕业证、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

(四)资格审核。市人才开发中心根据见习基地汇总的报名信息,对拟成为见习人员的见习资格进行审核。

(五)双向选择。见习基地根据报名及通过资格审核情况综合考虑,择优安排,确定见习人员名单。

(六)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档案。其内容包括: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件6)、《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生活补贴证明、高校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等。

第十六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双方任何一方需与对方终止见习协议的,须按照《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有关约定进行,并报市人才开发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第十九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优先录用在本基地见习的人员。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将录(聘)用情况报市人才开发中心。

第六章  见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见习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发给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对见习基地给予补助。见习基地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申报见习补贴应向市人才开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二)见习补贴审批表(见附件7);

(三)见习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见附件8);

(五)录有参加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六)见习基地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市人才开发中心对见习基地申报的补贴资金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审核信息网上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无举报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

第二十六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就业资金以及毕业生的见习情况,负责适时适度安排见习补贴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见习基地在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见习工作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见习工作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实效、经费管理、见习人

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标准高,吸纳见习人员数量多,录(聘)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比例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率高的优秀见习基地以及就业见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为不达标:

(一)未按要求完善规章制度;

(二)未落实见习计划;

(三)劳动环境和师资配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五)见习岗位技术含量低;

(六)生活补贴发放不及时;

(七)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不及时;

(八)见习人员就业率过低。

见习基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见习岗位与申报严重不符的;

(三)严重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见习补贴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对评估为不达标的见习基地,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或一次评估为不合格者,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再认定为见习基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范围内就业见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2、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3、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4、申报“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情况表

5、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6、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

7、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8、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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