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对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管理,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深化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分为国家试点项目、省级试点项目、自行试点项目三类。国家试点项目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省级试点项目由湖南省教育厅立项并指导实施,自行试点项目由各地、各高校自行确定实施。
第三条 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范围主要包括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国家试点项目主要围绕国家确定的改革试点内容进行;湖南省省级试点项目主要围绕国家确定的改革内容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六大战略重点组织实施;自行试点项目由各地、各高校围绕国家和省里确定的改革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以及改革基础条件,自行确定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着力解决教育热点难点、体制机制瓶颈、素质教育及人才培养等问题。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分层次、分区域、分学校、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每项改革都要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包括改革目标、改革措施、保障条件、试点周期、需要的支持政策等内容,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有效推进。
第五条 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由湖南省教育厅统筹领导。履行以下职责:编制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书;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拨项目经费;对改革试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总结宣传教育改革试点典型经验;组织好中期督查和项目验收工作等。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承担具体管理事务。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对所承担的各类改革试点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和改革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按计划进度完成试点任务,实现试点目标。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试点项目按有关规定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试点项目由各地、各高校及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以《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省级改革试点项目。自行试点项目由本地本单位自行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地各校自行确定的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省级试点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改革试点项目的市县或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发展条件和改革基础;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障能力,能保证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能有计划、有步骤、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2、申报项目必须改革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改革方案与具体措施可行;能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和深层次矛盾,着力破除制约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对改革过程的风险和改革的预期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必要的准备。
第九条 省级改革试点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改革内容、试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试点单位。如确需适当调整的,由试点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试点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对所承担的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项目,在经费保障和相应的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湖南省教育厅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省级改革项目,并根据试点项目的推进情况和中期督查评估结果分批拨付。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拨或缓拨经费。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试点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支使用,对经费使用直接负责。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与改革试点项目相关的会务费、差旅费、设备费、资料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试点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项目督查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试点责任单位要对试点方案的推进过程进行跟踪、调研与评估,及时掌握改革实践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改革试点项目起始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项目执行期限为三年。改革试点时间过半时进行中期督查。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中期督查的内容:
1、改革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投入的工作量及改革进度;
2、改革措施是否具体、保障是否到位、成效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
3、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否进行研究和讨论;
4、对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是否予以论证和推广;
5、改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可对有下列情况的改革试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中期督查时,一直未开展改革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试点单位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改革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改革项目名称、改革内容、试点单位或试点责任单位,且不符合省里改革要求的;
4、改革试点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5、改革试点项目由于多种原因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6、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第十八条 建立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信息报送制度。各试点责任单位安排一名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强文字能力的同志担任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报送内容需经主管负责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各地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践中的创新性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各地各单位试点中的支持政策、典型经验、重要情况等随时报送。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务求使验收工作达到“真实、全面、科学、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期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
1、对试点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2、对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果进行评价,特别是在体制机制改革,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等方面。对教育改革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效果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价;
3、项目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应用前景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单位应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省教育厅积极宣传和推广改革力度大、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